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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男子方长新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先后贿赂该县原国土局长方某130万元,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方长新,男,1962年生,寿县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七八月份,方长新找到时任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方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助中标该县孟家湖林场苇地开发项目以及该县炎刘镇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先后送给方某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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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秋水 发表于 2013-11-11 09:05 行贿的判了,受贿的更要严判!这个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是一样的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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