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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代为他人立据、担保情形,建议应根据自身及他人情况,量力而行,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近日,霍邱法院就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依法判令吴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万余元。
2012年8月,案外人吴某因经营需要,想从原告某信用社借款,因其本人有逾期借款未还,不能再办借款,于是找到其叔吴某某,托其从信用社立据借款,囿于亲情,吴某某就以自己名义从原告处立据借款2万元,借款逾期后未还,信用社多次向被告催要,吴某某以借款非己用为由拒还。无奈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开庭时,吴某某也将其侄吴某带到法庭,虽然吴某也承认钱系其用,表示愿意偿还,只是目前无力偿还,但因吴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虽愿偿还但又无力清偿,故法院遂依法判令吴某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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