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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机动车作为方便人们出行交通工具,已逐步走进千家万户。但随着机动车的增长,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不少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给人们的安全出行埋下了隐患。目前,裕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引起的交通肇事案。
2013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皖NS1256号现代轿车,沿裕安区罗集乡椿树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迎面驶来的皖NWW233号二轮摩托车,致驾驶人李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又查明,被害人李某生前系安徽省翔鹰花炮有限公司员工,自2012年1月起在裕安区江店镇街道租房居住,其父母共有子女五人。皖NS1256现代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赵某,该车强制报废期为2012年9月23日,无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自案发后至今一直未予赔偿,依法又应酌情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依法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赡养费合计478580.8元。(沈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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