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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司机,当你手握方向盘驾车行驶时,许多人的生命安危就掌握在你的手中。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交通事故不能“彩排”。近日,裕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司机驾驶不慎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2013年3月1日11时20分,被告王某驾驶皖N9384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100M处时,因驾驶不慎,刮撞骑自行车的原告李某,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六安市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89天,共支出医疗费120187.06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营养期150日、护理期120日;二次手术费26000元;鉴定费2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为原告共垫付110520元。
同时查明,原告李某出生于2004年2004年2月10日,女,系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佛安小学学生。被告王某驾驶的皖N93847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经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被告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经核实,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28330.26元。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赔原告医疗费及损失合计3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相关责任人赔偿原告8330.26元;原告返还被告胡仁国垫付款110520元。(沈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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