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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9日,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被交通整治工作人员查获,因不满车辆被扣,谩骂交通整治工作人员,并手持U型锁砸中协警季某某鼻部。经法医学鉴定:季某某鼻部受伤致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刘某某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其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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