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朋友间吃饭并劝酒这是常有的事,可没想到的事这种简单的劝酒行为竟引起俩人动起手来。
2013年5月14日晚,王某受有邀约至寿县寿春镇西街蜀王火锅店吃饭,王某又喊了刘某、赵某一同参加。席间,赵某劝同桌的吕某喝酒,刘某上前阻止,并半真半假的打了赵某几巴掌说赵某不听话,之后刘某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这一切落在王某的眼里,让王某很生气。因赵某、刘某都是王某邀去的,赵某的行为让王某觉得跌了面子。于是王某便先动手打了刘某一拳,继而引起互打,刘某将王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轻伤。刘某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2013年6月4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刘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