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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男,小学文化,20岁,正值青春年华。2013年5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俞某从霍山县衡山镇伊妹儿网吧离开后,在返回住处途中发现被害人汪某孤身一人,便尾随至文庙广场公共厕所。汪某进入女厕所,俞某见厕所内没有他人,便上前将汪某拿在手中的黑色中兴手机抢走,汪某见状呼救,俞某将汪某抱入怀中,强行亲吻汪某,将舌头伸进汪某嘴里,汪某咬伤俞某舌头,将俞某向外推,同时继续呼救,俞某随即用左胳膊勒住汪某颈子,将右手伸进汪某裤子内,在汪某臀部摸、捏。后因汪某的朋友在厕所外呼叫汪某,俞某逃离现场。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俞某被抓获,追回被抢手机。同年5月28日以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照相关法律, 以被告人俞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俞某深夜尾随异性入厕,强行亲吻被害人汪某并摸捏其臀部,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俞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汪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其辩护人提出对俞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不宜判处缓刑。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原审法院判决; 二、上诉人俞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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