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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上午,舒城县一名女子表情悲伤的来到法院,提交诉状诉请与丈夫王某离婚。这名女子叫李某某,生于1988年。在向接待法官称述事情原委时,不一会儿便泪流满面,说自己结婚是迫不得已,婚后丈夫的家庭暴力更是难以忍受。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李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8月婚生一女。原、被告在婚约期间,各自在两处打工,平时偶尔电话联系。2008年农历十月原告生日时,因喝多了酒与被告同居怀孕,碍于面子才与被告仓促结婚。结婚当天原、被告就因陪嫁财物问题发生矛盾。婚后,原、被告只要有语言上的冲突,被告就动手打骂,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毫不顾及。2010年端午节时,双方因生活费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外出打工,直至年底原告为孩子,才回到家中。此后,被告并没有改掉恶习,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7月,原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案卷材料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7月原告离家外出。2013年12月2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虽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因未能提供切实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不准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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