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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的史某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8年12月生育长女,于2010年6月生育次女。后双方发生矛盾,闹掰后两人于2012年7月分居生活,女方张某某离家外出,将小女儿带走,男方史某某于今年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两女儿,由被告承担两女儿的抚养费用。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要求解除可自行解除,但涉及到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调解无效情况下,近日法院依法判决两女儿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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