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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是只是帮人取款,但霍山村民胡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受雇帮忙取款的人竟是诈骗团伙,自己也构成诈骗犯罪。
据了解,胡某的朋友徐某(已判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电信诈骗团伙取款、转账。由于要在不同的地方取款,徐某自己一个人无法兼顾,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徐某先后雇佣胡某等人分别在广东、湖南等地参与诈骗取款活动。自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胡某等人共帮助诈骗团伙取款26起,诈骗金额为540778.31元。
霍山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为诈骗犯罪取款,系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因系从犯、且自愿认罪,予以减轻处罚。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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