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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皖西演艺公司打着十八大文艺下乡宣传活动,私下从安徽省旅游集团下面子公司安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在下乡宣传时为安兴置业宣传广告事宜
本人系省旅游集团安兴营销有限公司员工,当时服从公司安排跟随皖西演艺公司的工作车下乡监督广告是否宣传到位,在霍山至六安的105省道电厂路口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当时本人坐在出事车辆的第三排,当场昏迷,全身5处骨折,脸部及脚部大面积挫伤,腹部严重积水,头部脑震荡,住院40天,在家卧床整整5个月未下床
当时医药费有政府挂账,近一年的时间恢复,恢复这段时间皖西演艺公司对我不管不问,直接把排除在赔偿之外,直至我不得不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3年11月本人起诉皖西演艺公司,判决下来皖西演艺公司不服裕安区法院判决,对我提起了上诉
上诉三条理由:
第一条是医药费,当初说是医药费由政府挂账,可现在上诉理由是最终有本人和肇事者承担,那么当初政府出面挂账医药费的时候为何不讲清楚,事后要我自己承担,那当初做的都是的为了给别人看的吗?
上诉可笑的第二条是我无偿搭乘,请问我为何是无偿搭乘,我又为何要搭乘你们车,你们不到我们公司去拉广告业务,我们公司会安排我去监督广告宣传吗?请问皖西演艺公司你跟我们公司签的合同又算什么?
第三条说我什么有工伤保险,公司按劳动法给本人买了工伤保险,请问这跟你们交通事故赔偿有什么关系?
我只想得到我该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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