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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恋爱中的定情赠品可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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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不成,彩礼当退;但定情赠品不是彩礼,不应退还。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认定在恋爱中男方赠给女方的金项链属于定情信物,判决不予返还。


  2011年8月,彭俊经人介绍与胡莲相识,经彭俊追求,胡莲答应与其相处。2012年3月8日,彭俊为胡莲买一条价值3800元的金项链。当年端午节,男方按习俗“认亲下礼”,送给女方礼金4万元、金戒指0.8万元、金手镯1.2万元及烟酒等。2012年12月21日,胡莲因工负伤,双方被迫推迟婚期;后胡莲左腿落下残疾。2013年10月,彭俊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胡家退还彩礼。胡家以“男方提出退亲,女方不退彩礼”为由回绝。2014年3月1日,彭俊起诉要求胡莲退还彩礼折款6.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彭俊与胡莲未行结婚登记,彭俊请求胡莲返还彩礼,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案的关键要把彩礼与一般的赠与礼物区别开来:所谓彩礼,是指依照民间习俗为了缔结婚姻而给付的礼物,多是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它与男女恋爱往来中一般的赠与礼物不同。此案中,男方在“认亲下礼”时给付女方的礼金和金戒指、金手镯等属于彩礼,应予返还;而彭俊在恋爱中赠给胡莲的金项链则是出于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的目的,是一种定情信物,系一般的赠与礼物,应适用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不应返还。遂判决胡莲返还彭俊现金4万元和戒指、手镯折款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长弓)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3-2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马情况的 有难就飞了啊  感情不真实啊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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