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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春季,刘某与谢某(藏族)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时,双方在网上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12月26日生一女 ,2010年7月17日生一子 ,2012年1月18日双方在金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谢某作为藏族同胞,信奉藏传佛教教,但刘某对此无法接受。谢某认为刘某干涉自己的宗教信仰,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是对自己民族信仰的极度不尊重,为此双方争吵不断。2013年8月10日,谢某离家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致刘某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谢某婚姻基础不牢,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良好地夫妻感情,刘某无端干涉对方宗教信,对夫妻感情的维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谢某负气离家不归,失去联系,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某要求离婚及抚养其子女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婚生子女 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黄开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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