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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吃野兔私设电网电死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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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因为自身的无知和私欲,酿下了无可挽回的悲剧。来新疆务工的小吴夫妇就是真实的一例,因垂涎野味,非法私设电网误将路人电死,夫妻双双获刑。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小吴、玲玲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2.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小吴、玲玲夫妇平日里在沙雅县靠打临工为生,2013年12月30日下午,对野味垂涎已久的小吴、玲玲夫妇闲来无事,迫不及待的拿着从老家携带过来的裂变器和电瓶、细铁丝、小木桩,准备从操旧业电野兔解馋。小吴想着不花钱也能吃上香喷喷的野味,心里不禁沾沾自喜。小吴夫妇哼着小曲拿着工具骑着摩托车来到沙雅县某乡村的土路上,沿路边将裂变器、电瓶、与电网相连,欲使电流通过从而电死野兔。可没有想到,没过几个钟头,野兔没电上,私设的电网电流却将途经此路回家的阿某电倒,后阿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6月19日,沙雅县人民检察院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阿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吴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4万余元。

  沙雅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吴夫妇私自将电网拉设在村民通行的道路上电野兔,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被害人阿某死亡,已侵犯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阿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应予惩罚。鉴于小吴夫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起诉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刑事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复印件费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丧葬费、送葬人员务工费依法确认,遂作出以上民事赔偿判决。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原告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月21日,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4-10-2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妈啊  这事搞大咯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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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完了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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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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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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