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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9岁的舒城县人汪某在本县某宾馆内容留何某、黄某二人吸毒,日前该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5年3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入住的本县城关镇某宾馆8108房间内,为何某和黄某(1998年出生)提供简易吸毒装置,并容留二人吸食冰毒。同年3月12日、13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对黄某、何某尿液进行胶体金法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3月24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其中容留未成年人一人吸毒,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视为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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