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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新闻网讯 6月1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系年逾70的老人,因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撞死他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4年10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臧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隆鑫”三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霍邱县洪集镇街道1053KM+500M处时,与路边行人胡某相接触,致胡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胡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臧某于2014年10月7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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