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23、24日,被告人李某居住在霍邱县周集镇某宾馆内,23日凌晨一时许,李某将该宾馆三楼和四楼楼梯口的监控探头扭到对墙的位置,来到四楼402房间意图盗窃,其在打开房门之时惊动了里面入住的旅客,盗窃未遂;24日凌晨3时许,李某将三楼楼梯口监控探头扭到对墙的位置,试图打开三楼各房间的门,均未能打开。后李某窜至老板欧某位于一楼的房间内,盗走一手提包内的2200元现金。4月25日早晨欧某报警后,民警在李某入住的202房间床垫下现场查获被盗现金,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涉案所盗款额于案发后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实施的第一起盗窃,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指控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自愿认罪,其所盗款额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上诉判决。(潘纪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