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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张某租种霍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霍邱县城西湖造林基地某条田范围内的土地。2014年10月份,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赠与张某。2014年11月,张某为种植农作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土地上的杨树实施砍伐,共伐杨树591株。经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立木蓄积为17.38立方米。得知砍树摊上了大事,张某乖乖的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相关事实。
此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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