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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去年的一起醉驾溺亡案有了庭审结果,裕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四家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去年2月27日,大别山路凤凰桥南侧河中发现一辆轿车沉没在水中。经警方调查,车内男子已经溺亡,车辆落水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凌晨。事发当天,死者参加了公司聚餐并饮酒,之后在返家途中不慎坠河,但具体的事发经过已无法查清。
死者家属随后将与凤凰桥建设和管理的多家单位告上法庭。本案经多次开庭审理,近日裕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死者的酒后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事发地为公路桥,该桥梁在事发时正处在施工阶段,经调查其施工方和管理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负有次要责任。(曹文斌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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