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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午夜酒后驾驶出车祸 男子获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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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舒城县一男子刘某某午夜酒后驾驶小轿车,撞上电线杆,致使车内乘坐人死亡。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 “力帆”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孙某某、汤某某、文某某沿舒城县S317线行驶至七门堰时,因釆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上道路东侧人行道后与电线杆相撞,致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孙某某、汤某某、文某某受伤,被害人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3日死亡。经鉴定:从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180.66mg/100ml;死者孙某某受钝性外力致肠管破裂、腹腔感染性休克死亡。舒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孙某某、汤某某、文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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