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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詹某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给自己及他人的身心带来巨大危害。目前该案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6月初,被告人詹某在其位于寿县西湖花园小区58号楼3单元605室的卧室内,多次容留申某、金某、陈某、朱某某、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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