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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及毁坏公共财物案,被告是一名才19岁的少年(其他同伙另案处理),但就是这样的一群少年却在短短两个月内砸车盗窃18起,共窃得现金8000多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某伙同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城关镇城区内多次以砸碎轿车玻璃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车内物品。这群少年从一开始的偶尔作案,慢慢变成连续作案,且一晚作案多次,最高峰时期一晚竟然砸车8辆。两个月的时间里,共窃得人民币8000余元和部分物品,损毁财物价值合计64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玻璃的方式,窃取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为达到盗窃之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他人财物,触犯二罪名,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对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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