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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月2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由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霍邱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柴油三轮车沿霍邱县冯井镇杭庙至马鞍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山村大树组路段处时, 车厢内拉载的棺材与路面限高柱相刮,致车厢内乘坐人周某当场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且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且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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