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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逐渐变淡,妻子万某于2013年第一次诉请离婚,经亲朋劝导选择撤诉,夫妻双方继续生活2年后感情依然无法好转,万某于2015年7月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舒城县人民法院晓天法庭于2015年7月15日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万某和黄某于1996年正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在相处过程中互生好感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农历12月17日,双方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00年1月2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00年11月12日万某产下一子。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多年的夫妻生活期间并未有所改善,矛盾积累愈来愈深以至不可调和,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万某曾与2013年正月诉至法院请求与黄某离婚,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撤回了起诉。但在两年的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感情依然未有任何改善。故现万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请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即存款60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对万某所述表示认同,夫妻双方确已感觉不适合继续生活。黄某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万某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考虑到结婚多年及万某的经济能力,由法院酌情判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原告万某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黄某抚养至成年,原告万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原告万某名下存款60000元,双方当事人各分割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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