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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以该县一所中学对外集资回报高额利息为由先后骗取岳父岳母人民币共计1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伪造的证件存折类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以集资为名先后骗取其岳母人民币共计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2013年下半年,朱某又以为岳父岳母办理非农户口、社会保障卡等为由,伪造二人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等,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近亲属已退赔被害人11.5万元,朱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伪造的相关公文证件、银行凭证、借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朱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考虑被告人诈骗对象是其岳父岳母,在审理过程中已将诈骗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可对被告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张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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