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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朱建辉及弟弟朱建瑜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霍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4日上午四时许,被告人兄弟二人在得知姐姐因家庭矛盾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并在法院闹离婚的情况后,其姐姐又遭到姐夫的殴打,想想姐姐十年来过的不是日子,为替姐姐出气,兄弟二人携带木棍来到姐夫家中与其论理,因言语不和,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至其姐夫头部受伤,累计创口9.2cm,左侧第四、五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同时,其姐夫就民事部分各项损失要求赔偿。
霍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先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其姐夫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的和解协议。刑事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建辉、朱建瑜兄弟二人采取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由于亲戚的插手让家庭矛盾更加激化,朱建辉的姐姐夫妻二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余地,双方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以述姓氏均为化名)(周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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