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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两次砸碎路边汽车玻璃,盗窃车内电脑、录相机等贵重物品。鉴于该男子落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霍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2014年7月3日,本县男子徐某在双湖路一网吧附近,将停放的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打破,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签定价格人民币8200元)。同年8月4日14时,被告人又在该区域以同样的手段破窗盗窃一轿车内“索尼牌”录相机、“中华牌”香烟等物品(经签定折合人民币1.5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网吧的监控录像,确定徐某为犯罪嫌疑人。于同年8月7日将其抓获,并从其居住地查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公安机关被其丢弃所盗窃的其他物品。(周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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