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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这两贼真奇葩,“辛勤”做蜜蜂盗“蜜” 被查,舒城两男子获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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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贼的“嗜好”真奇怪,偷的物品五花八门,有偷钱、有偷贵重物品,这两贼觉得蜂蜜的营养价值高,易得人们青睐,竟然不惧蜜蜂盯咬,专“采”蜂蜜、花粉,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0月3日傍晚,被告人黄某驾驶由被告人周某租赁的皖某号牌小型轿车,二人窜至舒城县汤池镇某村境内,趁被害人叶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无人,从帐篷内盗窃蜂王浆若干桶,销售得款约7000元。尝到甜头后,同年10月28日上午,两被告人再次驾车窜至舒城县舒茶镇某村境内,窥探被害人朱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无人,从帐篷内盗窃花粉若干袋,销售得款约1500元。同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单独驾车窜至舒城县南港镇某村境内,从被害人徐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盗窃花粉38公斤及蜂王浆2公斤。尔后,被告人周某又驾车窜至舒城县汤池镇某村境内,从被害人陈某搭建放养蜜蜂的帐篷内盗窃花粉138公斤。被告人周某在驾车归途中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周某弃车脱逃。舒城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该轿车、花粉及蜂王浆等物品。2015年上半年两被告被执行逮捕,6月被提起公诉。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黄某共同盗取的蜂王浆、花粉销赃所得的赃款,除租车、汽油、食宿、过路费用等,余款二人分赃。被告人周某个人盗窃的赃物由公安机关查扣,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格为54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朱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实现,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单独作案盗窃的财物已追还失主,可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次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两被告人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芳、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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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是傻鸟,有盗现金直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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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奇葩的偷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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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我也就是默默的看着你们进去了,不管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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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法不错,就是觉得有点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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