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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本应救死扶伤,但不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生却是害人害己。日前,舒城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吴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自1991年起一直在舒城县城关镇某某村卫生室行医。2014年6月10日6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该卫生室就诊,吴某接诊诊断后,让该室护士为王某做皮试,20分钟后,未发现王某有不良反应,遂开具处方,卫生室药剂人员配药后,护士对王某进行了静脉注射药物治疗,10时20分许,王某静脉注射结束后回到家中,上厕所时摔到地上,发生抽搐等突发症状,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40分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因药物过敏,诱发病毒性全心炎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导致心源性猝死。村卫生室对王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及舒城县某某村卫生室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陶婷婷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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