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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一天夜里,阿林在霍邱县新店镇某棋牌室看牌,遇见来此接人的驾驶员阿勤。因阿林之前欠阿勤车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阿林用手朝坐在车内的阿勤脸上打了几下,扒在车上不让阿勤走,阿勤拿车钥匙往阿林手上捣了几下。经法医鉴定阿勤面部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其损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阿林手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阿林赔偿了阿勤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此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阿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最终阿林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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