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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如果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就只能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5年9月,赵某到裕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李某离婚,只提供了丈夫的户籍所在地某村。裕安区法院两次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寄送均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到当地调查,李某常年在外务工,并不在村里居住。法院要求原告在限期内提供被告的准确下落和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也未在限期内提供,法院只能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下落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也并非被告下落不明就无法起诉,如果符合公告条件,可以登报纸公告,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给被告,则庭审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本案中,原告既不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也不进行公告,法院只得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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