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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舒城:支付5元澡费温泉泡澡,不幸掉入刚注满的热水中,全身被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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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1-2 16:10 编辑

        2015年春节前夕,舒城的许先生来到了镇上刚开的一家温泉洗浴中心泡澡,没想不幸掉入刚注满热水的温泉池中被严重烫伤达全身75%,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获得解决,许先生将浴池经营者及开采地下温泉水的房屋所有人汪某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不多见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汪某非浴池的经营者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浴池经营者沙某被判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许先生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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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原告许先生诉称:2015年2月9日16时许,原告支付了5元澡费和5元锁押金,到被告开设的某浴池洗澡,未料踩到洗澡池边剩余未清理的洗头膏袋子,原告在无法控制身体平衡的情况下仰面摔到相邻的高达80℃以上水池里,此时,被告无一人值班,原告忍受剧痛爬到池边,被在浴池洗澡的客人拉起,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急救,经过医生诊断烫伤面积为75%,并请2人护理、治疗,出院后仍处于休息期和复诊期。许先生认为,方某与被告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证件没有办理、设备不完备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某浴池,且浴池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栏杆等设施,无警示标语,地面没有防滑砖,无洗发膏放置处理专区。特别是盛满热水的池子没有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过错。其非法经营的浴池系被告汪某所有,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违法开采地下温泉水并提供温泉水给方某、沙某夫妻非法经营,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经营者沙某辩称:原告系感冒头晕带病沐浴,其忽视安全警示,应自行承担责任,且系合法经营不存在过错。

  被告汪某辩称:自己回乡投资并以温泉开发为主要项目,浴池由沙某经营,其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浴池经营者沙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2月16日登记成立被告舒城县某浴池。2015年2月9日16时许,原告许先生到已营业的该浴池,在支付浴资后进入浴池洗浴。此间该浴池工作人员将相邻水池注入地下温泉水(经相关部门检测,该地下温泉水温达摄氏65-68度)。原告在出池时,因地面湿滑致身体失去平衡跌入相邻的水池,导致身体高度烫伤。原告被救起后送医院进行救治,经过诊断烫伤面积达75%并予住院治疗,2015年4月16日出院,医嘱后期需继续制动休息,愈合创面止痒、抗疤痕等治疗一年。原告受伤后,被告支付医疗费51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浴资后洗浴,在二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洗浴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违反操作规程在供人洗浴的相邻水池注入足以伤害人体的热水,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进入浴池洗浴,面对湿滑地面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因伤情危重,请求住院期间的2人护理费用,予以支持,但出院后治疗期间的护理无医嘱,原告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其可在治疗终结后另行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辩称原告因感冒导致头晕摔入浴池一节事实,证据不足。被告汪某系浴池所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浴池的经营者或管理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舒城县某浴池应赔偿原告许先生人身损失 80%即48万余元,扣除被告先前垫付的51000元,还应支付43万余元。 (方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5-11-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在家洗澡安全些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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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新闻貌似早就出来了吧{:soso_e117:}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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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亏大了,花钱找罪受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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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差点变成烫猪啦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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