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受理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家住寿县安丰塘镇的代某与邻村的周某于2014年12月份订婚,当时做为男方的代某为了追求周某,在周某的要求下,不惜向亲戚借债,为周某购买首饰、衣物和并支付周某8万元的彩礼钱,但两人相处不到半年时间,周某就提出要和代某解除婚约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8万元彩礼钱。
代某和周某都表示不再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但对这8万元钱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带着争执来到了法庭,法官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后,详细地为周某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对应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终,在法官耐心教育下,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被告方将这8万元彩礼钱返还给原告。(李仁龙 来源大别山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