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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1-4 09:31 编辑
10年吸毒经历的广西女子赵某在与舒城县一男子王某结婚一年后离家出走,丈夫苦寻两年都没有音信。2015年3月2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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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称:他与被告赵某是2010年11月经人介绍到广西某地相识的。给了介绍人以及女方共2万元,于是赵某便随其来到了安徽,与2010年12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与2012年2月1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第二年后赵某的坏性格慢慢显露出来,吸烟、三天两头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将被告找回。这次被告离家出走后再也联系不上,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原告到处寻找都没有音信。另外,据被告自称,她有10年的吸毒历,她在安徽的时候,从广西邮寄衣服来时,衣服中夹有白粉。
由于被告无法找到下落,本案经过公告送达。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属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双方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足,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又常为琐事争吵,致使原、被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生活已过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张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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