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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由于路况等原因,车辆之间难免发生摩擦碰撞,只要人的生命安全无碍都应该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霍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凯因为兄弟的三轮车与他人面包车相撞便驱车前往现场打人,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2015年2月17日14时左右,被害人陶华驾驶面包车途经周集镇迎水村水泥路时和张亮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引发纠纷。被告人张凯驾车赶到现场,夺下残疾人李祥手中的拐杖殴打陶华,被人拉住后,张凯就用拳头击打陶华面部,致陶华鼻子当场出血。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陶华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华双侧鼻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张凯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凯于2015年8月27日到霍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凯于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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