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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1-16 10:05 编辑
安徽网六安频道讯 11月12日,裕安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六安年轻女子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
网络配图
原来,被告人蔡某某是一名出生于1987年的年轻女子,系裕安区法院本年度受理的第一起女性醉驾案件。法院查明,2015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酒后驾驶皖N某号牌轿车,沿本市大别山路与磨子潭路交叉口西侧好声音KTV路段处时,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发生争执,后路人电话报警,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平桥派出所现场查处蔡某某。后发现蔡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49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打击。考虑到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经过大量的法制宣传和案例教训,现在普通公民都已知晓,有些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喝酒后开车,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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