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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诉称,其与孙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2月登记结婚,1994年8月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因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闹。孙某某毫无家庭责任感,在外吃喝嫖赌,多年来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孩子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2012年时陈女士曾经起诉离婚,因为家人劝说加之孙某某表示痛改前非,陈女士撤回了诉讼。但撤诉后孙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并无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致原告彻底心灰意冷。现陈女士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女士于2012年5月起诉离婚又撤诉,撤诉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生活中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但是,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多加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陈女士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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