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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搭载女友,不幸发生车祸,致女友罹难。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
经审理,2015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沿六安市淠河路由东向西行至客车总厂北门路口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318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特殊关系,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刘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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