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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李庙村,一男子撬门进入被害人家中行窃,被村民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经查,该男子年仅二十四岁,却从两年前就开始了入室盗窃的犯罪道路。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
经审理,2013年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在裕安区新安镇、金安区城北乡等地,采取翻墙、撬门等方式入室盗窃11起,共窃取财物价值合计2718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财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害人与证人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涉案物品鉴定意见,物证电瓶车、扳手、老虎钳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意见,经查不实,不予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盗窃事实,属于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刘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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