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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杨某是一名“90后”青年。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现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驾驶皖NNM**6号宝马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街口左转弯进入新街口东路口时,将被害人王某撞倒,致王某受伤,杨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霍邱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及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陈孝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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