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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2-1 13:40 编辑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是一位年逾古稀的农村老汉。
2014年10月份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到位于寿县炎刘镇石埠村连塘组的被害人李某某家,进入其卧室,明知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而对其奸淫。2015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又到位于寿县炎刘镇石埠村连塘组的被害人李某某家,进入其卧室,乘其一人在家,对其奸淫,在犯罪既遂后,被回家的李某某儿媳妇黄某某发现。黄某某当即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将黄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系患有精神疾病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李某某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及犯罪时已超过七十五周岁,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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