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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男)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90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4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在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在霍邱县城关镇盗取被害人电瓶车上电瓶共十二起,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实际价值数额共计10089元。盗窃后9起卖给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以低价收购赃物,共付给马某1190元,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实际价值数额92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判处。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李庆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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