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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一次入户盗窃成功后,存有侥幸心理的他再次进入被害人家中企图盗窃,这次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2015年11月23日裕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某盗窃罪案件,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8月15日晚间,被告人赵某到裕安区苏埠镇被害人家,乘其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卧室,盗走现金3000余元。数日后,贪心不足赵某再次到被害人家中,盗走现金3000元及价值近2000元的首饰,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被盗现金及首饰被追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回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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