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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寿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经审理,2014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南街一家服装店里,趁被害人周某不注意盗走随身携带的600余元现金。2014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一家做羽绒服的店里,趁被害人宋某不注意盗走其随身携带的260元现金。同时查明:被告人孙某盗窃上述两被害人的钱款已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盗窃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元。(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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