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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
基本案情:2013年夏天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薛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姜某、吴某某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薛某容留两名卖淫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档内给予刑事处罚,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薛某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薛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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