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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的未成年儿子张某与未成年妇女金某同居,金某于2013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六安市某医院新生儿科产下一患有先天疾病的女婴,次日9时该女婴入院接受治疗,同年12月9日15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新出生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孙女主动放弃医治,被告人张某某与其父张某某乙预谋后,于当晚21时许,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某某黑色自由舰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乙,后由被告人张某某乙怀抱该女婴并将该女婴遗弃至寿县众兴镇某某家老坟西侧草丛内。次日中午该女婴被人发现,由寿县公安机关将女婴交其家人哺养、医治。 网络配图 法院认为:张某与金某虽产下了“金某女”,由于二人均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张某某对“金某女”负有扶养义务,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对于身患疾病的幼小婴儿不履行扶养义务,又伙同其父被告人张某某乙共同遗弃幼小婴儿“金某女”,且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遗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只要身为父母,就有责任和义务来抚养自己的孩子,无论健康与否,都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作为父母最基本的良心要求。(霍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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