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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美容院里办理会员卡成为了生活中的时尚和常态。家住六安市金安区的涂某,在美容院里办理会员卡后,卡内余额尚有3000元未消费,却因为美容院转让经营,美容院老板莫某未退还也未妥善解决,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在晚间来到莫某家中,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发生肢体冲突,纠纷造成涂某脑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等伤情,涂某恼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莫某赔偿损失。
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某与莫某之间所形成的原本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莫某店面转让后应当将会员卡内的3000元及时退还给涂某,但没有退还。致使涂某先后六次索款未果。涂某在自我救济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但涂某不应当在夜里到莫某家中大声吵闹,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由于双方不能相互克制、冷静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莫某殴打涂某造成轻微伤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过错在于莫某,涂某也应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莫某支付涂某会员卡现金3000元,赔偿涂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赔偿涂某身体受伤所受损失的70%,计14000余元。
原审宣判后,莫某不服,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在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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