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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这个说起来很容易,但是并不是每个人做每件事都能做得到的,养成准时的好习惯,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一种约束。能否坚持准时,在生活中影响到了我们一系列的活动。霍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原告方不守时,造成庭审未能如实进行的案件,最终被告方提出异议,原告无奈主动申请撤诉。
崔某与王某、陈某本是生意场上的好朋友,生意做得挺好,无奈受到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合伙生意也做不下去了,最终三个合伙人产生了一些纠纷,三人协商未果,无奈崔某只能将其二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对三个当事人下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王某与陈某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开庭时间到后崔某及其代理律师还迟迟未到,直到推迟五分钟后,原告代理律师才到庭,但是此时王某和陈某却不同意了,要求法庭对崔某及其代理律师未能及时到庭按撤诉处理,最终无奈之下崔某主动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了撤诉。
法官在此也提醒每个当事人,特别是专业的代理律师,不要小瞧能否“准时”到庭带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这不仅是对法律不尊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事事都要守时、准时方能赢得先机。(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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