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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张生元发出终审裁定,维持霍邱法院对张生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张生元退赔被害人田至芹损失1241元。 网络配图 2015年06月0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生元在霍邱县中医院三楼病房,趁被害人余银银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病床上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同时盗走同一病房另一病床上被害人田至芹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5060元、1214元。2015年07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生元在湖北省红安县人民医院内科楼三楼趁住院病人载慧子熟睡之际盗走其黑色挎包,挎包内有浪琴手表一块等物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生元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盗窃田至芹的苹果4s手机证据不足,要求改判。辩护人提出与张元生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元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医院窃取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张生元曾因盗窃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被盗部分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且张生元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可对其从轻处罚。于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氏为化名)(周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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