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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诉请支付违约金 ,未作约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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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因这种违约金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应当根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才可以向对方主张。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方先生因被欠下挖掘机作业费用而向被告方提出了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了驳回。

  原告方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廖先生于2013年4月份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自带挖掘机为被告承包的六安市某土方工程进行挖掘作业,对账结算后立即付清。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挖掘作业,双方于6月份进行了对账结算,被告共欠原告6887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几年不付款。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廖先生、杨女士连带支付原告68870元,并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先生、杨女士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5日,廖先生向方先生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方先生大宇挖机款三佰壹拾陆小时(每小时120元)共计叁万柒仟玖佰贰拾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廖先生欠原告方先生挖机作业费用37920元,被告已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欠68870元,证据不充分,仅确认37920元。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0.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杨女士与被告廖先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与被告廖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廖先生支付原告方先生37920元;被告杨女士与被告廖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法官释法: 违约金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并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违约,当事人又没有约定违约金,那么当事人违约时,可以不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主张违约金,而且双方也没有对该笔欠款约定还款时间,所以原告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6-2-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之前还是要签订相关合同啊 省的以后扯皮
六安论坛
回复 鲜花 臭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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